公众全民讯(曹雅静)陈某、张某于2007年上半年相识确立恋爱关系,然后同居生活,2008年7月3日生育一女儿。2010年1月29日到桂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。陈某诉讼到桂阳法院,称婚后由于张某水性杨花,两人经常争吵,夫妻感情很不融洽。2009年下半年双方争吵后,张某丢下仅一岁的女儿离家出走,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、被告离婚,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,由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300元。
桂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,本案原﹑被告结婚后,因双方性格不和,偶尔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,加之原告疑心重,怀疑被告有外遇,但在庭审时未提供被告有外遇及已分居的相关证据,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,无和好可能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原告陈某请求与被告张某离婚,本院不予准许。(讯息来源: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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